大明:我重生成了朱允炆_第五十六章 一条鞭法,粮长最后的风光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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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五十六章 一条鞭法,粮长最后的风光 (第3/5页)

业税务事宜,改宣课司、税课司、都税司为农税省司、农税府司、农税县司。

    十三道布政使,协同配合农税省司完成省内农税工作,布政使由最初的税务主管身份,调整为配合、监督与分配身份。

    配合,即对各级农税司所遇问题,给予帮助。

    监督,即对各级农税司执行一条鞭法给予监督。

    分配,即对各级农税司税银,具备分配权,即朝廷给出的标准:

    地方三分,中央七分。

    朱允炆在诏令中明确了一点:税银三分,除去省府县一应开支,若有所余,可按官职品阶,递减分配,以优官员日常。

    同时加了一条:年结余超百万两者,吏评:下。

    朱允炆的意思很清楚,一省税银,中央允许地方拿走三分,拿走的这些钱,便是你们地方的运作经费,如果还有结余的话,那你们分摊给各级官吏,可以改善官吏生活。

    但是,中央绝不允许地方政府,每年结余超出百万两。

    否则,吏部考评时,你们便是差评。

    朱允炆的这种限制,考虑了三点:

    其一,地方可以预留一部分财政,但避免其财力过大,威胁中央;

    其二,地方若有存余,可分摊下去,官员有了钱,不会藏在床底下,是需要拿出去去花的,有助于促进商贸,为后续商业发展打下基础。

    如果官员没有钱,基本购买力都没有,商业如何发展?

    其三,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性。
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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