字体:大 中 小    
		护眼
    	关灯
	上一页
	目录
	下一页
	
		  		律师本色 第54节  (第4/8页)
听了被告员工的建议才找的朱明商量租车牌事宜的。    在签署协议之前,被告根本没有接触过朱明,更不可能给朱明打电话询问购车资格。从始至终都是原告在购车,被告知道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,是在借用朱明的名义购车。”方轶道。    “被告,你们刚才说是打电话与朱明沟通的买车资格问题,是什么时候打的电话?”田法官问道。    “是在签《车辆销售确认单》的时候。”程经理道。    “有证据吗?比如通话记录之类的。”田法官问道。    “我回去找找。”程经理脸色有些紧张,心道:小丫头片子,你问那么多干嘛。    “不是你打的电话吗?才几个月的时间应该能找到吧。你要是找不到就去营业厅打印一份通话清单提交给我们。    如果无法提交,被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”田法官冷冷道。    程经理答应一声,心中暗暗叫苦:都没打过电话,我去哪找通话记录啊,草率了!    “被告,你们是否知道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?”田法官接着问道。    “知道。”程经理被法官问的有些底气不足。    ……    “原告进行最后陈述。”田法官手中的笔唰唰不断的写着,看了一眼方轶道。    “原告认为,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在签订《车辆销售确认单》时朱明并未在场,朱明也没有为原告出具过购车授权委托书,且双方约定如发生退款,应将款项直接退还给原告,买车时朱明不在场,购车款也不是朱明出的,退款也与朱明无关,由此可知,实际购车
		
				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