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02节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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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律师本色 第102节 (第4/8页)

的。这事一审时警察都调查过了,开庭时也质证过。”胡维军道。

    “审判长,辩护人问完了。”方轶看向上面坐着的面无表情的审判长。

    “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,检察员和辩护人、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?”审判长问道。

    “没有新证据。”三方均道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“法庭调查结束,现在进行法庭辩论。在辩论前,法庭提请控、辩双方注意,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、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。先请上诉人和辩护人发言。

    上诉人胡维军可以自行辩护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我认为我不够成诈骗罪……”胡维军将之前自己的发言又重述了一遍。

    “上诉人胡维军的辩护人发言。”审判长看向方轶。

    “尊敬的审判长,审判员:辩护人认为,胡维军不构成诈骗罪,理由如下:

    一、胡维军高息向他人借款,并出具借据,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、偿还银行贷款和工厂的运营等合法经营活动,并未藏匿或者挥霍借款,而且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资金银行转账记录可知,在案发前胡维军一直在按期偿还借款本息,据此认定胡维军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不足。

    二、胡维军虽然存在虚构部分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,但其实施这一行为并非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,而是为了让机加工厂能够继续经营,故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,本案涉及的借款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行为,由此与债权人产生的纠纷,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,不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三、从胡维军的以往经历来看,上诉人胡维军本人是位重情义守信用的企业家,在他的机加工厂鼎盛时期,当地人包括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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